DLT 5416-2009 水工建筑物强震动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总则
1.0.1 为了规范我国水工建筑物强震动安全监测技术,加强水工建筑物地震响应信息积累及震后的安全评估,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 1级、2 级水工建筑物强震动安全监测。
1.0.3 下列情况应设置强震动安全监测台阵:
1 设计烈度为 7 度及以上的 1级大坝、8 度及以上的2级大坝,应设置结构反应台阵。
2 设计烈度为8 度及以上的 1级、2级进水塔、渡槽、垂直升船机等主要水工建筑物,应设置结构反应台阵。
3 设计烈度为 7度及以上的其他重要水工建筑物,经论证可设置结构反应台阵。
4 设计烈度为 8 度及以上的 1级水工建筑物,在蓄水前应设置场地效应台阵。
1.0.4 监测工作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四个阶段,各阶段的工作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 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监测系统的初步方案,估列监测工程投资。
2 初步设计阶段:提出监测系统设计文件,包括监测系统布置图、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要求和备品清单、各监测仪器设施的安装技术要求及工程预算等。
3 施工阶段:提出施工详图。做好仪器设备的检验、埋设、安装、调试、保护和观测,绘制竣工图,编写建台报告和试运行报告,并进行验收。
4运行管理阶段:对台阵进行管理与维护,保障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对监测记录及时进行处理分析及报送。
1.0.5 强震动监测仪器应稳定可靠,技术指标应满足工程安全监测需要。
1.0.6 强震动监测应以记录地震动加速度时程为主。对于 1级高土石坝,可增加动孔隙水压力和动位移的监测,对于 1级高混凝土坝,可增加动水压力、动应变等其他物理量的监测。
1.0.7 强震动监测记录资料的分析应与震害检查和水工建筑物静态安全监测资料的分析相结合。
1.0.8 水工建筑物强震动安全监测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DLT 5416-2009 水工建筑物强震动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pdf